一个人为金钱犯罪,此人有罪;一个人为面包犯罪,社会有罪;一个人为尊严犯罪,世人都有罪。为金钱犯罪,往往出于贪婪;为面包犯罪,往往出于本能;为尊严犯罪,往往出于绝望。惩治“为金钱犯罪”是为了彰显法律;救赎“为面包犯罪”需要制度的仁慈;而反思“为尊严犯罪”,则需要整个社会去检讨我们的傲慢、偏见与冷漠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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